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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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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2023-09-01 09:13   审核人:

M88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相同专业前 10%(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至少有一项位于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排名靠前未被推荐的,须由二级学院附专题报告予以详细说明;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学生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照参评学生人数比例分配推荐名额,组织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以年级为单位将评选国家奖学金的条件与程序及时向学生传达;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送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查;

(三)各二级学院将审查通过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送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将我校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六条   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学金,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M88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实行等额评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二章 奖励标椎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在校期间品学兼优,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第八条 每年930日前,辅导员组织召开班会将评审条件与程序告知每位学生,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各学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根据申请,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初选名单。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对提交的初选名单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初审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复查。

第十一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进行复查,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向省教育厅上报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 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励志奖学金拨付到位后,由学校通过划入学生本人银行卡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弄虚作假者将撤销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其所获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M88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预科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每年930前,辅导员组织召开班会将评审条件与程序告知每位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并提出初选名单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对提出的初选名单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的初审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复查。

第十一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进行复查,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将我校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助学金拨付到位后,由学校通过划入学生本人银行卡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弄虚作假者将撤销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其所获国家助学金,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髙校全日制普通专科 (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 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 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 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 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 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 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 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 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 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 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附7-1,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 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无误后,于每年 11月15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级(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 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统一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 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 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 间发放 《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M8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江苏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以及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院学生辅导员、年级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的消费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全面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资助工作手册》和《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学籍所在地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认定。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江苏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管理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第十五条 结果公示。各二级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干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建档备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师生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M88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为了切实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江苏省资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更好地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范围

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以致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可申请资助。

二、资助类别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生源地贷款等形式资助。

三、困难补助

(一)困难资助申请条件:

1、学生本人患有严重疾病、身体患有残疾或者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造成生活困难者。

2、父母年老体弱,长期患重病或身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又无固定的经济来源者。

3、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者。

(二)临时困难补助分为两等,具体补助标准为:

1、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且医药费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在15000元以上的,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一次性酌情给予1000元—2000元补助。

2、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学生,由辅导员详细了解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或当地乡镇村委会给予出具的情况说明,经二级学院核查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学生资助中心按照相关制度办法一次性补贴1500-3000元或按月补贴500-800元,直至该生毕业。

3、临时困难补助额度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三)困难资助申请程序:

1、凡申请困难资助的学生须学生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及《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交至年级辅导员,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由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并签字确认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学生进行统筹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交财务处,最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资助金额至学生本人账户。

四、缓交学费

(一)缓交学费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残疾人员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孤儿。

2、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者。

4、家庭经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二)缓交学费申请程序:

1、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办理相关的贫困证明,填写《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2、入学持录取通知书、生源地贷款合同、生源地贷款回执单及相关贫困证明通过学校设立的“绿色通道”窗口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3、持缓交学费单直接到收费处或财务处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4、学校每年专门为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部分勤工助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五、学费减免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问题,我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鼓励他们安心学习,奋发向上。积极争取国家奖助学金及困难补助,如果上述条件仍解决不了,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1、父母双亡,本人为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单亲家庭,且无稳定的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及灾区,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父母重病或重残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5、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习努力,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

(二)减免学费标准:

孤儿或一方父母病故且另一方无稳定工作、负债较重无法生活的学生,给予减免该生应交学费的30%-50%,并按月补贴500-800元。

(三)学费减免申请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书,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由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院审核通过后辅导员持学生相关证明材料、报告及手续,交至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统筹核,确定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减免学费额度,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减免学费金额。

六、相关要求

(一)每学年学校要对受资助的学生进行一次走访调查。由各院系就其家庭经济变化情况,本人学习成绩,在校表现情况及资助发放金的使用用途等给予评估,并报至学生处,学生处将对受助者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资助条件者,应坚决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所资助金额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受资助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助资格:

1、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不刻苦,成绩较差。

2、在校期间高档消费品,有抽烟、酗酒、痴迷于电脑游戏等不良行为。

3、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期间者。

(二)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M88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M88学籍的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资助学生方式。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的学习时间。每学期有3门(含)以上科目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不低于20小时)。

第七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同意,不得自行聘用学生。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学校相关政策、审批相关工作文件,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工部(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党委或党总支书记组成。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管理学生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1、制定、修订学校相关政策和工作文件;

2、学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开辟和审批;

3、学校内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的核算、审查和向财务处报送;

4、协调和组织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

5、督导学校内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

6、学校内外相关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

7、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登记和管理,协助学生、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8、为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等工作。

9、其它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关心、支持和配合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及其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M88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主要来源为国家专项拨款、学校专项拨款(从教育事业收入的6%中列支)和社会捐赠等。

第十七条  学校勤工助学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技能培训及与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费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审批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挪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各用工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性格特点、专业特长及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用工部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具有长期性的相对稳定岗位;临时岗位指具有临时性,为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

第二十二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前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向学校各部门发放用人计划表,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岗位设置向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两天提出申请。未经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则由用工部门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工部门则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只按照岗位数量支付报酬。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人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参加校内行政拨款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校财务处按月统一从勤工助学资金中支付。参加校内非行政拨款部门和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或个人支付。校内创收部门安排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则由用人部门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或按工作量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分为三类岗位。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分为三类岗位,一类岗位:校内见习岗位。部门缺编人员。经用人部门申请,由学生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学生。限于大四学生,每月发放800-1000元;二类岗位:勤工助学学生课程较少,闲暇时间较多,每月发放500-600元;三类岗位:勤工助学学生课程多,闲暇时间较少。各用人单位依照工作强度等级标准填写金额,酬金发放分为两种:1.按小时发放,15元/小时,但总额不超过400元/月2.按月发:300-400元。

第二十八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由校内用工部门提出建议,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临时岗位是为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聘用临时岗位的学生工资为50-80元/天,但总额不超过800元/月。

第三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考核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和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商定调整计划,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校内用人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负责人审批通过并派遣后,方可上岗。

2、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批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审定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并负责向设岗部门推荐学生。校内用人部门原则上不允许自行聘用学生,但对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推荐的学生可以进行面试并决定是否录用。用人部门原则上应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册学生。

3、校内用人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工作,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4、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对校内各部门报送的《M88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发放表》进行审核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三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

1、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提出合法、有效的书面申请材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学生方可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2、校外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单位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3、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当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M88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4、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情况。

5、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登记,并如实填写提供同勤工助学有关的《M88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个人情况登记表》,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能力特长、身体健康状况、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史等。

6、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

第八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3、可以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有权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义务:

1、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2、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做到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第九章  用人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用人部门或个人的权利:

1、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但不能超过两人。

2、校内用人部门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酬金的建议。

3、对于未按照《M88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影响用人部门工作者,用人部门有权向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降低当事学生勤工助学劳动酬金的建议。

4、校外用人部门或个人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

5、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用人部门或个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2、实事求是地介绍部门或个人的情况和工作要求等。

3、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违规及不适宜的工作。

4、按期、足额支付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5、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校园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因主观原因未履行岗位职责的,要给予教育、引导或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因客观原因未履行岗位职责的,要给予及时教育、引导,并调整其岗位。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M88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用人部门上报的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如弄虚作假,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学生应得的合法劳动报酬则由用人部门支付。

第四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且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收录于《M88学生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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