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做好学院单身教职工集体宿舍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使年青教职工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场所,特制定此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体制
1、单身教职工入住集体宿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转让。
2、为了加强民主管理,申请入住单身教工集体宿舍的单身教职工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经公示无异议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3、本办法所指单身教职工宿舍是指位于老西院三号楼地下室的集体宿舍。
二、审批办法
1、凡符合条件申请单身集体宿舍床位的职工,须填写《单身宿舍床位申请表》(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2、申请条件:
(1)我院在编的青年单身教职工;
(2)在南京市(城七区)没有住宿场所的青年单身教职工;
(3)患有重大传染病的青年单身教职工不能申请单身集体宿舍;
3、床位分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进校时间、出生年月等条件排队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排队顺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负责分配集体宿舍床位。
4、单身宿舍居住的教职工每人须向学院计划财务处交纳住房押金500元,凭有效收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领取房间钥匙。
5、申请退宿、调离学院或分配到单元房的教工需及时办理退宿手续,持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签章的退宿通知单到学院计划财务处领取押金。
6、在住宿期间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单身青年教职工必须退交集体宿舍床位。
三、收费标准
1、住宿教职工需交纳房租,标准为每人每月3.14元∕平方米,个人承担面积按所住宿舍建筑面积由住宿人数分摊。
2、充值电卡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冷、热水费用30元∕人∕月。
3、冬季取暖费由后勤管理处按学院规定执行,按建筑面积收取,由住宿人员分摊。
上述费用中房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签章后交由学院计划财务处从住宿人员工资中扣除;冷、热水费及取暖费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报送学院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从住宿人员工资中扣除。
四、管理规定
1、住宿教职工每人发一把房间钥匙,退宿时应将钥匙交还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如有丢失,罚款50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负责补齐集体宿舍钥匙。
2、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批准,住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房间或床位,违者自变更之日起取消集体宿舍住宿资格,拒不执行者,加收其所占房间或床位的5倍以上租金。
3、住宿人员不准私自强行占用集体宿舍,违者限期搬出,拒不执行者,取消住房分配资格,并以1000元∕月标准收取房租,由学院计划财务处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
4、已进行了结婚登记的青年单身教职工拒不退交集体宿舍床位的,一经查实,取消住房分配资格并以1000元∕月标准收取房租。
5、宿舍内不允许容留非本宿舍人员过夜。
6、宿舍内配备的各种设施,住宿人员应妥善使用保管,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责任不明时,由室内居住人员共同赔偿。
7、住宿人员要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宿舍区内禁止大声喧哗及其他影响他人作息的活动。维护好宿舍卫生,节约水电,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五、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M88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