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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88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2019-04-29 15:47   审核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江苏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陕办发〔2014〕24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归口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重要接待,包括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指导工作,校级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以及经校领导批示由学校党政办牵头的其他重要接待活动。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相关部门(单位)牵头负责。

第五条 各接待部门(单位)应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执行审批控制制度。接待部门(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申报单(见附件),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相关领导审批,并报党政办备案。对不在接待范围内的活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未经审批的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不予公务接待。

第六条  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师生迎送。

第七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费标准执行省财政厅及学校相关财务报销制度的有关规定,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房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

第八条  接待对象的用餐以自助餐为主。副部级及以上级别来宾,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副部级以下级别来宾,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桌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陪餐人员用餐标准,可执行来宾级别的用餐标准。

第九条  接待活动应根据来宾人数和任务性质安排相应的车辆,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国内公务接待申报单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如对方不能出具“派出单位公函”,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公务接待申报单”中做出特别说明。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要加强指导并开展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执行情况。对贯彻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立即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问责机制。对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M88

                             2019年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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