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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M88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0  点击:[]


 

 

体院党发202227

关于印发《M88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级部门:

为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管理工作,现将新修订的《M88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M88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中共M88委员会

                           2022年5月11日    



附件:

 

M88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党委管理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委、中共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指:因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或以学习为主要目的,赴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以及学术交流等提升个人业务能力的出国(境)活动。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对涉及人、财、物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四条  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否则按请事假报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六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党委管理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登记备案人员。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校党委管理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的程序

(一)需要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填写《M88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校领导、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交党委组织部备案。需要政审的出国(境)情况,还需由有关部门提供政审材料。

(二)申请人凭审批表至党委组织部领取本人的出入境证件,并按照要求填写证件申领台账。

(三)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境)后10日内(以我边防加盖在护照、通行证上的入境之日起计算)将出入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八条  列入本办法管理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九条  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个人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和赴台湾通行证等。

第十条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回国(境)后,须在10日内向党委组织部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当做出情况说明,取消行程的,应将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于5日内送交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首次或再次申领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5日内交至党委组织部;首次或再次申领证件后,立即出国(境)的,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之前持有的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在任职后一周内交至党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因证件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交至党委组织部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党委组织部发函催交,5日内仍不送交的,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校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未送交证件的,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移交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办理和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五条  严禁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领导干部对本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相关信息(证件号码、签发部门、有效期)及出入境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在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严格按填报要求和说明如实报告,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严禁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除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可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的情形外,一律不得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执行公务。严禁以任务紧急、来不及履行手续为由,规避因公出国(境)审批,私自持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执行公务;严禁以外方或项目负担经费等理由自行认定为非公派任务,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办理个人事务等一律费用自理,不得接受外资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也不得在本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应按照审批的期限如期回国(境),如遇确需延期的情况,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报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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