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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06  浏览次数:次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陕财办综﹝2017﹞61号

 

 

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根据《江苏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17年12月19日

 

 

 

 


附件

江苏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江苏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划内各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上述收入属应纳税的,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各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依法依规收缴的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程序,通过全省统一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缴入各级财政在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由非税收入代理银行通过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按日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系统是全省各级非税收入收缴开票、对账、分成、入库、退付等业务实施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由省财政厅统一建设和维护,各市县(区)财政局分级管理使用。

第六条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受省财政厅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对非税收入资金办理代收代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的金融机构,其代理资格由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审核,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各市县(区)财政局可在具备资格的代理银行中,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不少于两家作为本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章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管理;

三)设立和管理本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

(四)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和监督、管理;

五)对代理银行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制定代理银行考核制度,采取奖优罚劣原则,确保代理业务规范、高效;

(六)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协议,根据本级收入情况确定代收手续费相关条款。

第八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各代理银行做好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三)对代理银行非税收入资金的汇划清算业务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对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五)依据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九条 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政策,依法依规征收非税收入;

(二)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业务,督促缴款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三)向缴款人公示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文件依据;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五)按月与同级财政对账,确保非税收入账务一致。

第十条 代理银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具体办理非税收入有关账户的开设,准确、及时办理非税收入的资金收缴和汇划清算等业务;

(二)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非税收入收缴信息;

(三)配合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发完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银行端信息系统,确保与非税系统传输信息的实时、准确、安全、畅通;

(四)本行省内各营业网点均应受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接受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缴款人在缴纳非税收入过程中,享有并承担以下权利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认真履行缴款义务;

(二)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非税收入的有关国家规定以及收缴管理方式;

(三)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可向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全省各执收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财务凭证。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包括《江苏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江苏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江苏省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其中《江苏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必须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开具的收缴合一的通用票据。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专用票据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是指执收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以电子形式表现的非税收入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江苏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回单,代收银行收款并加盖“业务专用(代理)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作为执收单位记账凭证;第二联为付款凭证,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为收据,执收单位加盖印章后给缴款人作为收据;第五联为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通过非税系统开具,自填开之日起30日内有效,超过30天未缴款的,非税系统自动暂停该执收单位的开票业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产生的信息,应当满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等管理需要。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代收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可直接作为银行间转账凭证。全省各代理银行网点在办理非税收入结算业务时接到符合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予受理,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江苏省内使用时,同城结算的通过票据交换清算资金,异地的视同汇兑凭证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非税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江苏省非税收入账户包括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以下简称待解缴科目)、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汇缴结算专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

第二十条  待解缴科目为银行会计科目,由各代理银行根据行政区划设立,用于记录、汇集所有缴款人缴入的政府非税收入,与国库单一账户及财政专户清算,采用零余额管理,不产生利息收入。

第二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开设在人民银行国库的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的收缴、存储、退付、支出、清算等业务。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接受由待解缴科目划入的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开设在代理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的收缴、存储、退付、支出、清算等业务。财政专户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主管部门(或执收单位)的收支进行明细核算,接受由待解缴科目划入的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二十三条 除教育收费等国务院批准实行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入以及上级返还收入外,其他非税收入、资金不得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汇缴专户是相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无法直接通过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的待结算非税收入。该账户只能用于非税收入汇缴或返还,不得用于支出、退付等业务,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单一账户。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上述账户。

 

第五章  收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管理按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收缴方式有直接缴纳、集中汇缴、税务代征(收)等。具体收缴方式和票据使用由省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有效监管的原则分别确定。非税收入除税务代征外,都应通过非税系统进行收缴管理,税务代征的非税收入,相关数据信息应纳入非税系统统计管理,实现信息对接。

第二十八条 直接缴款是指按收入性质及财政部门规定,由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待解缴科目的收缴方式。

具体流程: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待解缴科目。代理银行完成收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并打印收款受理码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为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收取缴款人的应缴款项并按收入项目汇总后,集中缴入待缴解科目的收缴方式。

具体流程:执收单位向缴款人直接收取款项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加盖单位印章后交缴款人作为缴款收据,每日内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开具一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汇总金额集中缴入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第三十条 采用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入项目、收缴标准,必须在当日或次工作日通过非税系统实施收缴,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三十一条 待解缴科目收到上缴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清算,根据非税系统相关信息将收入款项划缴指定的中央、省、市、县(区)级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 涉及分成的非税收入,凡省、市、县级执收单位征收向上级财政分成的,在缴库时,由代理银行根据非税系统的源头分解数据实时拆分,分级缴入指定的国库单一账户,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不再进行资金分解;省级执收单位征收向市、县级财政分成的,先全额缴入省级指定的汇缴专户,再按有关规定向下级结算汇划。

第三十三条 非税收入收缴可通过现金、转账、POS设备、网上银行、手机支付、自助设备等缴款渠道进行。财政部门应会同执收单位,组织拓展非税系统互联网缴费渠道,逐步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收入项目公共支付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收缴管理。执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选择收缴方式。

第三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侵吞所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符合免征、缓征等有关政策的收入,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外开具的其他非税收入票据产生的收入,必须按规定时间汇缴缴入待解缴科目,相关缴款信息同步反馈非税系统,代理银行按照规定完成清算和解缴。

第三十六条 已取消或停征的收入项目,执收单位或缴款人欠缴的收入,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按临时性收入缴纳。

 

第六章 退付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有关规定的退付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办理。属于下列范围的,可办理非税收入退付:

(一)按规定程序确认为多缴、错缴、重复缴款的;

(二)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或预收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三十八条 非税收入退付,应当按照“谁执收谁审核”的原则,由执收单位“一站式”受理,通过收入所属级次的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退付的缴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凭原始缴款凭证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退付申请,并提供原始缴款人名称、证件号码、申请理由和退款账号(如与缴款时所用账号不一致,需说明理由),执收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提出退付申请,经财政部门、国库或专户行按规定的审核程序办理退付。

第四十条 非税收入退付的审核程序:

执收单位受理退付时,需对申请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申请信息和申请退付款项的收缴情况仔细审核并提出受理意见。执收单位审核同意退付的,填写《非税收入退付审核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收到退付申请,需查验申请退付款项是否已经缴入本级财政,经核对无误后,按照资金性质,已缴入国库的,按照国库退库规定向收款国库提交《收入退还书》(见附件3)及相关资料办理退库;已缴入专户的,由财政部门签署《非税收入退付审核表》送收款专户行办理退付。

凡技术原因(如清算、误收等)产生的退付申请,应按实际收缴情况审核;政策性因素引起的退付申请,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

第四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退付,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不退付现金;对原以现金缴款无法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确需退付现金的,要严格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非税收入退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戳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缴费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执收单位、主管部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财政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违反国家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等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延解、积压、挪用非税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违规事宜的,经查实,相关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由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取消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有下属执收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执收单位,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只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以及接受财政部门委托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渠道上缴财政,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渠道。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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